货物贸易名录登记线上办理指南?

一、货物贸易名录登记线上办理指南?

根据您的描述,似乎您需要了解关于货物贸易名录登记线上办理的指南。然而,详细的指南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要求而有所不同。因此,我将提供一般性的指导,希望能帮助您进行线上登记。

1. 确认要求:首先,您需要明确所在地区的货物贸易名录登记要求。这通常包括所需文件、费用、申请表格等。

2. 准备文件:根据要求,收集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例如营业执照、产品目录、质量标准证书等。确保这些文件的电子版本可供在线提交。

3. 注册账户:访问相关机构的官方网站,注册一个账户。通常,您需要提供公司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并设置用户名和密码。

4. 登录提交申请:使用注册的账户,登录相关机构的网站。选择货物贸易名录登记申请的在线表格,并按照要求填写表格。请确保提供准确的信息,并上传所需的文件。

5. 缴纳费用:根据要求,完成申请费用的在线支付。确认所需支付的金额,并选择适合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6. 提交申请:完成在线表格和费用支付后,确认所有信息无误后,提交申请。在提交后,您可能会收到一个确认号或收据作为申请的凭证。

7. 跟踪进展:一旦提交申请,您可以使用账户登录机构的网站,跟踪申请的进展。您可能会收到更新或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材料的通知。

以上是一般的线上办理指南,但请注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联系相关机构或查阅官方网站,以获取更详细和针对性的指导,确保您的申请顺利进行。 

二、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住所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的登记管理。

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要求)

企业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

第四条(非居住用房)

以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且不属于配电间、避难层(间)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部位(区间)。

以居民小区会所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规划部门审批的用途。未规划用途或者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

第五条(居住用房)

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

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企业住所,不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 [1]

第六条(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提供经备案租赁合同的,可以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

企业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的,可以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三)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

(四)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五)属于商业网点用房的,提交商业网点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六)已竣工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集中登记)

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指定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本区(县)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

指定集中登记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集中登记地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一址多照)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一)股权投资企业及承担对其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企业之间有投资关系,使用相同住所办公。

以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指定的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综合监管)

根据投诉举报或者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发现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企业住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条(授权条款)

各区(县)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内的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参照适用条款)

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三、企业出口不办名录登记如何处理?

自2012 年 8 月 1 日起,未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企业不得在外汇指定银行从事货物贸易项下收付汇业务。

银行在处理企业提出的货物贸易项下对外付汇或收汇时都须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查询企业名录登记状态,对于未登记的企业,无法办理相关业务。所以企业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登记手续。

四、外管局进口企业名录登记是什么意思?

进出口单位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然后让外管局申请进入进出口企业名录。准备好盖有公司章的备案申请,相关证件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附件,外汇登记证。

五、贸易企业都要办理环保名录登记吗?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贸易企业办理环保名录登记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然而,随着全球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许多国家都在加强对企业环保责任的监管。

因此,许多贸易企业可能需要办理环保名录登记,以确保其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并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这有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资源。贸易企业应该咨询当地环保部门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的登记要求和程序。

六、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七、最新整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1条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国有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县属、乡镇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活动适用于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