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民事赔偿?

一、出卖商业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民事赔偿?

侵犯商业秘密罪可以进行民事赔偿。因为商业秘密是商业主体的专有信息,其泄露或披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将会给商业主体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我国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同时也可以进行民事赔偿。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进行以下的民事诉讼来追求经济赔偿和其他救济措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要求恢复商业信誉等。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是很严格的,所以如果涉及到该方面的法律纠纷,需要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和代理。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金融犯罪吗?

侵犯商业秘密是属于经济类犯罪,具体如下所述: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熟知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熟知事项。商业秘密能为人带来经济利益。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属于经济类犯罪的。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民事侵权的区分?

侵犯商业秘密罪,那是商业公司之间的产生的人为窃取盗取秘密机密等罪名,而民事侵权指的是日常生活中出现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五、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罪由谁来处理?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所不同,从管辖权法院的级别上来说,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上来说,则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即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涉及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则要注意对案件本身的性质加以区分。对于仅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管辖规定,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商业秘密侵权 管辖法院有级别要求的,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侵害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六、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判?

刑法第219条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核心商业秘密与普通商业秘密的区别?

核心商业秘密与普通商业秘密的主要区别如下:

笫一,两个词句含义不同。核心商业秘密是指在商品流通中,起主要作用的未公开的中心或关键的部分,也就是指起决定作用的秘密的事情。普通商业秘密是指在商品流通中一般的秘密事情。

第二,两个词句作用不同。核心商业秘密是表示商业中起决定作用的秘密事情的词语,而普通商业秘密是表示虽然也属于秘密但属于一般的商业秘密的词语。

八、商业秘密新定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罪名。

九、商业秘密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二)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十、商业秘密包括哪些?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讲一般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都必须明确指出秘密信息的“秘密点”,而不能笼统的说某项技术或者某份资料是商业秘密。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哪些技术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达到职工清楚哪些需要保密及保密的程度;注意区分商业秘密与受雇人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职工只是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而一般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是职工人格的一部分,公司无权将其列为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避免笼统的将所有的信息或技术都约定为商业秘密,实践中既不易操作,发生争议时也不利于举证。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